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 损失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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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亚兰
,姜谷成.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 损失2万[J].乡镇论坛,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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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亚兰 姜谷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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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0年4月份,个体户李某与一家毛巾厂签订毛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李某按约交付2万元,但毛巾厂未能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且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李某因一字之差,损失2万元。【评析】定金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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