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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引用本文:李良雄.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J].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0(2): 36-41
作者姓名:李良雄
作者单位: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竞业禁止是董事承担的重要义务,我国<公司法>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法律适用比较困难,有必要加以完善.应以利益冲突的营业作为竞业的内涵;原则上应以董事任职期间作为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期限;应采取相对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例,并以监事会作为许可机关;应确认董事竞业活动中所为的交易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应赋予公司在介入权、归入权、赔偿请求权三者之中选一追究董事责任.

关 键 词:竞业禁止  法律效果  归入权  介入权
修稿时间:2004-02-12

On Forbidding Liabilities of Directors, Who Work for More Than One Compan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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