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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摘 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高管的三类兼职明确作出规定。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它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关 键 词:
兼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
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
第五次会议
国有资产
董事长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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