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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摘 要:
(2011年11月16日财税[2011]111号)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关 键 词:
增值税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单位
试点
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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