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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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乃文.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财会学习,2005(5):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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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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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厦门市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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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巾物权篇所需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制度,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进行公示,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的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上,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移转。鉴于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特殊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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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制度 公示制度 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 公示方法 第三人 有序化 民法典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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