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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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海,王聪.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J].金融与市场,2014(6):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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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海 王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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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市11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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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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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融资性担保公司扮演着信用传导和放大过程中风险承担者的角色,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起步阶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制框架.我国亟待整合既有规范并予以健全,提升立法位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立法应当从股东、业务、资本入手完善市场准入,加强治理结构、担保责任余额限制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健全反担保、再担保等风险转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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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资性担保公司 信用担保 风险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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