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久以来,针对婚前个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对不动产权益归属、不动产增值减值部分的权益归属、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偿还以及如何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等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文将从分析夫妻财产制入手,在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对离婚时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及其合理补偿等问题展进行简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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