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改税第二步工作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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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公尚.关于利改税第二步工作的探索[J].南方经济,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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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公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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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3年6月全国国营企业所实行利改税是税制改革第一步,它对完善经济责任制,调节企业经营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监督,具有积极的作用。据初步计算,全国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税利上缴占国营企业新增加收入的61.8%左右,企业所得占38.2%。全年实现利润总额中,企业留利占16.7%,其中用于职工奖金和福利部分占利润总额的3.6%。广州市二轻利改税工业企业所得中,国家占75%,企业占25%,职工奖励福利金部份占8.3%,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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