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优化软件出口政策环境,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
日前发出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注册资金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
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
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需通过
GB/T19000- 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 CMM(能力成熟度模
型 )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
用资助;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
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
出口信用保险;软件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
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
理退税;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位
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
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
户,退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 15%;符合条件的软件自
营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另外,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
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对虚报软件出口业
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软件协会年审
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经贸
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
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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