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单独关税区法律关系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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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荣珍.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单独关税区法律关系探讨[J].国际贸易,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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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荣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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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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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定位 港澳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个地方行政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它们作为单独关税区,却可以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有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最主要特征表现为:能够对外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并承受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只有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香港问题,“九七”前,作为受英国殖民统治的一个地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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