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3年港交所以不接受阿里以"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而拒绝了阿里在香港的IPO申请。实际上阿里所谓的合伙人制度就是"由少数管理者对公司实现掌控",这显然与香港对上市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则相悖。但是"同股同权"这一规定真的是合理的吗?在笔者看来,"同股同权"这一强制性规定无疑是对股东之间自愿平等合法地订立契约权利的一种剥夺和侵害。本文以"同股同权"这一规定为切入点,运用相关理论知识佐证"同股同权"的不合理性,而后以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为例,深度剖析其在公司治理规则方面的创新性,进而呼吁香港资本市场尽可能加快接纳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步伐,使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在香港能得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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