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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因工致残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作者姓名:程文华
摘    要:正赵女士来信:我丈夫何某于去年9月初到一家木材加工厂打工,并与厂方订立了用工合同。"十一"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在使用电动锯时,右手除拇指之外的其他四根手指被斩断,在医院治疗花费了大约2万元,现在虽然已经出院,但却造成终身伤残。日前,厂方送来3万元现金,说是因为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这钱是给我们的慰劳金和补助费,以后厂方就不再管了。当我们提出厂方要给我丈夫办理工伤时,厂方坚决拒绝,理由是他到厂里工作仅仅一个月,不是单位正式职工,而且是不小心操作所致,是不能认定工伤的。请问:我丈夫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生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认定  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职工  打工  丈夫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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