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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代理
引用本文:陈国华,刘立恩.试论税务代理[J].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4(1):48-51.
作者姓名:陈国华  刘立恩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税务局
摘    要:试论税务代理陈国华,刘立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在我国广泛推行系统的、健全的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举...

关 键 词:税务代理  税收  财政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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