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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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晶.浅议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8):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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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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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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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因而在合并利润表上填列的是合并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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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处理 成员企业 汇总纳税 应纳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 合并利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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