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引起的“费改税”改革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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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永军.燃油税引起的“费改税”改革浅议[J].发展,2003(6):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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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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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交通征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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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7月3日《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在购买燃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公路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养路费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1998年3月国务院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将向车辆征收的交通规费全部改为征收燃油税,将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就是我们至今谈到的“费改税”。时隔五年,因诸多因素影响燃油税开征迟迟不能付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开展,交通部、财政部已连续四年行文明确继续征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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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燃油税 “费改税” 税制改革 中国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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