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法人常设驻华代表机构公私用物品如何通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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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尤.境外法人常设驻华代表机构公私用物品如何通关[J].中国海关,200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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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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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常驻机构向海关备案,有何具体规定?
答:常驻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及注册登记证件后,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海关备案的机构及其人员方可向海关申请进出境公私用物品.常驻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递交下列文件:设立机构审批机关批件副本或影印件;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证件及影印件;机构及其负责人用于报关的印鉴和签字式样;机构内非居民常驻人员名单(内容包括性别、国籍、进出境旅行证件号码、居留证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境内住址).有关机构在海关备案后,海关发给"备案证"供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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