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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客体之理论反思与重塑北大核心CSSCI
引用本文:李乔彧.契税纳税客体之理论反思与重塑北大核心CSSCI[J].税务研究,2022(12):37-42.
作者姓名:李乔彧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创新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722021BZ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围绕契税纳税客体的性质认定,债权行为说以《契税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为辅助性依据,成为税务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然而,该学说的规范依据实际上并不适格,理论逻辑也与立法新增的退税条款存在冲突。因此,基于匹配契税课征目的、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以及实现法际协调等方面的考虑,契税纳税客体的认定基础应当选择不动产权属之取得。同时,应当以该观点为指引,重新梳理《契税法》相关条款解释适用的逻辑,将能够引发不动产权属移转的各类情形均涵盖其中,并将权属概念的涵盖范围适当溢出民法所确立的物权体系,以便实现契税的平等课征。

关 键 词:契税  纳税客体  不动产权属说  债权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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