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包税条款缘起于不动产司法拍卖,是对拍卖后不动产交易所形成税负之承担的契约安排。确认包税条款效力是化解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负争议的关键性前提。单凭“税收法定”暨“形式法治”原则,探讨包税行为效力,难免受制于解释者对“履行纳税义务”这一多义词组的解读,结果只能是因人而异,造成同案不同判。既然强制性规定、税收法定等组成的前提条件不敷运用,我们必须诉诸实质课税原则、比例原则及其代表的税收公序,通过增设大前提,结合更多经济事实作为小前提,以便更加深入、全面、实质地分析包税行为的正义性,方能最终确定包税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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