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税收滞纳金与执行滞纳金之间的关系,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非同质性说、《税收征管法》优先适用说、《行政强制法》优先适用说和各自适用说四种观点,而且经由类案检索而来的司法案例亦呈现与之相应的四种裁判理由和相异的裁判结果。税收滞纳金与执行滞纳金在性质、功能和内涵等核心要素方面并无二致,应属同一范畴。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就滞纳金产生的所谓法规竞合问题而言,应当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未规定者适用一般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判断原则,使税收滞纳金受《行政强制法》的拘束从而不得超过税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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