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财政部门的一个专项工作,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我国会计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长期持续,所以会计人员以后续教育的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适应经济发展显得十分必要。近年来,关于继续教育的硬性规定对于提高会计人员处理业务的质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该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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