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规定”的不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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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明森.对“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规定”的不同意见[J].财会学习,2014(10):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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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明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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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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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说得通俗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后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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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控系统 会计处理规定 专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收人 税收法规 固定资产残值 递延 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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