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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摘    要:<正>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  考试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资委  交通运输  国家铁路  贯彻落实  考务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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