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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罪的重要依据
作者姓名:
孙骁勇
作者单位:
安徽宿松县工商局
摘 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现行《商标法》中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即商标侵权人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侵害行为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取消了"主观过错"的认定要件。但在刑责追究中,侵权当事人主观过错,
关 键 词:
侵权商品
“明知”
销售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主观过错
《商标法》
无过错责任
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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