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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程序性违法之界定
作者姓名:万扬飞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4
摘    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性违法的概念同法的概念一样古老.这些国家有强调自然正义或正当程序的法律传统,认为坚持程序保障并非只具有技术性意义,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1]因此,违反程序的行为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从而对自由与人权构成威胁.于是,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最先想到的是程序规则而非实体法,如果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法官所作的裁判就会失去法律效力,他也可能会同时丧失裁判者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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