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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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钦 贺玲 李青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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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广安市武胜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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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世纪30年代爆发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各国纷纷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金融业要实行分业经营,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买卖,投资银行也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从而控制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保证了美国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通过60多年的实践证明,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自身的诸多弊端,并未从根本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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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中国 金融监管 分业经营 金融体制 商业银行 金融立法 金融市场 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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