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摘    要:<正>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3〕74号2013年10月24日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 键 词:应交增值税  总机构  分支机构  范围注释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计算  财政部  申报缴纳  应税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