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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摘 要:
<正>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3〕74号2013年10月24日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 键 词:
应交增值税
总机构
分支机构
范围注释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计算
财政部
申报缴纳
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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