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争焦点及责任界定--看电力损害赔偿案件引发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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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扈庆彬 张传明 刘培运 陈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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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徐州竞自由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沛县供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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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供电企业的独有责任,谁直接占有高度危险作业物并从事作业致人损害,谁就是赔偿义务主体。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触电伤亡,应成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电力部门只是对用户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用电活动,并不应对用电设施的缺陷未被发现而致人触电后果负责。 近年来,人身触电伤亡诉讼案异军突起,一路飚升,数量之多,令人瞠目。此类案件有个共同点,即差不多每个讼案的被告席上动辄有电力部门的一席之地。也可能受媒体导向的影响,索赔数额扶摇直上,动辄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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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力损害赔偿 触电伤亡诉讼 责任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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