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财产的物质形态及其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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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继远,陈雪娇.论文化财产的物质形态及其法律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8):6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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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继远 陈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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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五邑大学政法系,广东江门529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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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是广东省江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门市文化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00880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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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各国立法对文化财产的内涵与范围的界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文化财产的物质形态大体包括符号形态、信息形态和权利形态,它们反映了文化财产的文化化、商品化、产业化和权利化特征。针对文化财产的物质形态,提出文化财产保护应该与精神文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相结合,建议在文化财产的“管理”、“弘扬”、“保存”和“保护”上下功夫,完善文化财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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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化财产 物质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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