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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第57条第二项所涉刑法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赖早兴,董丽君.关于《公司法》第57条第二项所涉刑法问题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0(10):152-154.
作者姓名:赖早兴  董丽君
作者单位: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 湖南省林业专科学校,社科部,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行为人因犯有一定罪行、被判处一定刑罚而被剥夺担任公司高级职务的资格是各国公司法之通例,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模糊性、加之刑法典的修订,使《公司法》在此问题上存在罪名不清、刑罚规定不当等问题.

关 键 词:公司法  资格限制  罪名  剥夺政治权利
文章编号:1001-148x(2000)10-0152-03
修稿时间:20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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