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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刘开委.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J].金融与市场,2017(2).
作者姓名:刘开委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 100081
摘    要: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时,信托登记时,信托才设立.显然,在我国信托登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然而,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在未来并不利于信托交易的效率,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同样能够引导信托交易当事人进行信托登记,从而保证信托交易的安全.因此,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应当适时予以修改.同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保证信托登记能够有效率的开展.

关 键 词:信托登记  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  统一登记  分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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