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合同法》下的外贸代理制——兼论新《合同法》的一点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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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炜.论新《合同法》下的外贸代理制——兼论新《合同法》的一点缺陷[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0,2(4):5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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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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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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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只承认直接代理,而我国传统外贸代理制的主要缺陷就是行纪(间接代理)得不到法理上的有效支持。新《合同法》吸收了两大法系关于代理概念的界定,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两大法系代理概念源于根本不同的理论基础,新《合同法》的这种规定使外贸代理的法律基础重新陷入更深层次的法理冲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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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外贸代理制 对外贸易 间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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