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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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斌周.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J].商场现代化,2007(22):32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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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斌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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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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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判决上的不公。公司僵局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法官在运用司法解散权时,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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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人合性 资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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