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企业收取外港代理服务费和代扣税费应开正式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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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季福银.港、航企业收取外港代理服务费和代扣税费应开正式收据[J].交通财会,19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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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季福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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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皋县航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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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港口部门及航运企业在对外港船舶进行货运代理业务时都要收取代理服务费,对有的船舶还要代扣各种税费。不过据了解,长江流域各省市的港航企业在收取上述税费时,大部分单位不开收据。他们仅在运费单据上填写“扣缴××税费××元”的字样据以入帐,然后把下找款项汇往运输方单位。 由于目前运输市场结算办法较乱,时常有由运输方直接向托运方结算运费的情况发生,代理单位收取的税费则由船队代垫。如港航代理单位在收取各项税费时不开正式收据,确给运输单位带来管理上的不便。船队回港后没有正式的票据报销联报销代垫费用,只好用其他副联代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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