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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之道德危险防范——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为背景
引用本文:赵昕昕.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之道德危险防范——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为背景[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30-38.
作者姓名:赵昕昕
摘    要:死亡给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而未成年人作为这类保险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其心智的不成熟以及自我保护意思和能力的欠缺,导致道德危险之高发生率成为这类保险的关键问题.为了权衡未成年人对于死亡给付保险之客观需求与道德危险高发之利益冲突,我国保险法在投保人资格、被保险人同意以及最高保额限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又提出,其他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给付保险,这样的规定是对投保人资格的进一步限制,然而,其实则能否达到最佳之效果,起到最优危险防范之作用,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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