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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中法律目的之实现
作者姓名:金博  翟晓舟
作者单位:[1]西安工业大学,陕西西安710032 [2]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摘    要:法官如果对制定法目的或各种实体价值采取任意的态度,无限制地依靠司法直觉和司法能动主义,就会在法律解释适用中陷入对目的评价解释论的误用,这也必然严重破坏法治。因此,确立正确的法律目的并采用合理的方式实施法律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关 键 词:法律目的  自由裁量权  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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