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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保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王国安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9
摘    要: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重复保险 保险价值 《保险法》 法律效力 保险金额 第39条 保险合同 合法利益 被保险人 道德风险 投保人 无效 各国
修稿时间:200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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