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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超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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