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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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鹏.何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J].中国劳动保障,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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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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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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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大误解:●片面理解●重言轻证●简单从事●轻率问案正确把握和确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审查和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关键。对客观合理地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产生了一些片面性的认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1993年7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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