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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不是“冒充合格”的唯一证据
引用本文:钟云.质检报告不是“冒充合格”的唯一证据[J].城市技术监督,2001(3):32-32.
作者姓名:钟云
摘    要: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 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 ,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 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

关 键 词: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  行政执法检查  质检报告  “产品质量不合格“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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