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执行审计业务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既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能一个人完成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审计报告须经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是多人(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人员等),各个执业人员对各审计事项有不同的判断,个人意见的分歧不可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起审计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一方面调动执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观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综合、协调不同意见,纠正错误、避免疏忽和懈怠,以形成相对正确的集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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