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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思考
引用本文:冯晶,王兴梅.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04(7).
作者姓名:冯晶  王兴梅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
摘    要:<正>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说过:“纵观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而发展起来的。”这揭示了并购的重要性。从20世纪90年代,全球性的并购浪潮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的重组、并购已为我国重视并实施。2003年3月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得原本混乱的外资并购市场焕然一新,本文试就新规定谈谈笔者的看法。一、外资并购的概念及其意义所谓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向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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