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开的改革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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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国静.审计结果公开的改革意义[J].天津经济,2004(10):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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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国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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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外,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自1996年以来,审计报告的公布主要是通过媒体披露部分内容,2000年审计署网站建立后,开始在网上公布部分审计结果。为推动审计结果公开的制度化,国家审计署在《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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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计结果 披露 公布 年审 十六 专项审计调查 部门 国家秘密 公开 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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