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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开的改革意义
引用本文:于国静.审计结果公开的改革意义[J].天津经济,2004(10):48-49.
作者姓名:于国静
摘    要: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外,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自1996年以来,审计报告的公布主要是通过媒体披露部分内容,2000年审计署网站建立后,开始在网上公布部分审计结果。为推动审计结果公开的制度化,国家审计署在《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关 键 词:审计结果  披露  公布  年审  十六  专项审计调查  部门  国家秘密  公开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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