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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法理分析与研究
引用本文:王现平,李琳.资产证券化法理分析与研究[J].金融经济(湖南),2007(14).
作者姓名:王现平  李琳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融资制度安排。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消费品分期付款等。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在短短的时间内风靡全球,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国际资本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最初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分析和运用,因此大多数学者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日益广泛和需要对资产证券化有关问题在法律上进行制度化,因此对其的法理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实质上是由一系列以合同为主的法律行为来完成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可以看作是,以证券化的对象为媒介,以合同为载体,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彼此之间建立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拟证券化资产的债务人外,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1.发起人(originator or sponsor)证券化的发起人是证券化的起点,他可以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如:贷款银行、租赁公司。也可以是从原始权益人处购买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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