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林业股东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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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建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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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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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林业股份合作制是福建省集体林区体制改革的产物。如何正确、合理地调节林业股东会与村委会的关系,则是推行林业股份制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之一。由于现时的林业股份制大都存在于基层农村,而这一层面的人们又存留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因而,在每一个特定的、极小的地域范围内,村委会与股东会的关系问题就显得错综复杂而难以被及时理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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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林区 体制改革 股份合作制 股东会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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