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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应回归财产权的基本属性——谈《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
作者姓名:张康  汪霞
作者单位:安徽舒城县领航商标事务所
摘    要: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次征求意见草案对现行第四条原文没有改动。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放宽申请人主体资格限制,一方面体现商标权作为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议此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关 键 词:商标权  商标法  其他组织  财产权  基本属性  商标注册  自然人  商标局  经营资格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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