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字体的可著作权--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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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窦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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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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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对计算机字体与相关概念、特征的界定,笔者认为计算机字体的设计由于其美感性优于实用性,使其当然成为美术作品;与此相反,计算机单字自身实用性优于美感性,应排除在美术作品之外作为计算机字体的具体体现而存在,计算机单字不受著作权保护。计算机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作为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其受保护的后果并不必然减少字体公共领域的范围。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契机,笔者对此提出几点修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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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算机字体 计算机单字 独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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