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抵押权是否有效——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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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朝祥.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抵押权是否有效——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0(2):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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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朝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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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彭山县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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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7月10日,张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月利率为6.825%o,提供的抵押物为陈某364.55平方米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借款到期后,经农信社多次催收无果,农信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并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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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典型案例 重新确认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 主债权 时效 农村信用合作 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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