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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抵押权是否有效——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
引用本文:刘朝祥.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抵押权是否有效——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0(2):66-67.
作者姓名:刘朝祥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山县联社
摘    要:2000年7月10日,张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月利率为6.825%o,提供的抵押物为陈某364.55平方米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借款到期后,经农信社多次催收无果,农信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并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典型案例  重新确认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  主债权  时效  农村信用合作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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