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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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武强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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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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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券市场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是上市公司定期及临时的信息披露。因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直是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和会计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了第3号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顺利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文对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之间的异同作一粗浅的对比分析。一、两国对中期报告期间的认定从发布的第3号准则来看,我国对中期报告时期的认定主要体现在总则的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的6个月结束后60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内编制完成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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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美国 上市公司 中期报告 对比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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