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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在浸渍纸分厂财务工作中的具体操作
作者姓名:刘晶 王旭
作者单位:国营松江胶合板厂(刘晶),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王旭)
摘    要: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4]156号文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文件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的,是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而采取的重大措施。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指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并于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经审批可予以抵扣。值得注意的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已交税金)金额,当年新增增值税指退税年…

关 键 词:东北地区 增值税 抵扣范围 浸渍纸分厂 财务工作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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